无穷花大消息: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涂料VOCs总量控制新规 |
发布时间:2017-06-27 作者:无穷花水性漆 文章出处: 浏览量:2288 |
浙江省环保厅在日前印发了《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。 通知如下: 一、充分认识实施VOCs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 VOCs是形成O3和PM2.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,是制约空气质量的关键因素。“十三五”期间,国家把我省等16个省份纳入了VOCs减排考核,各地要从完成国家约束性考核任务的政治高度、从顺应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期盼的大局,充分认识VOCs总量控制和深化治理的重要意义,认真抓好工作落实。 二、抓紧制定VOCs总量控制计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“十三五”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要求,各市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,在重点区域、重点行业、重点企业推进总量控制,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,大力推进VOCs重点减排工程实施。到2020年,全省VOCs排放量在2015年139.2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0%,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25.5万吨。 三、大力推进VOCs深化治理 各市要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“十三五”规划要求,深入开展VOCs污染治理,大力推进重点区域、重点行业、重点企业VOCs综合整治,石化和连续生产化工企业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(LDAR),实施“源头削减、过程控制、末端治理”全过程防治措施,推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,建立“一厂一策一档”制度,重点推进16个省级涉气重点区域和石化、包装印刷、农药、医药、合成树脂、化纤、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、工业涂装、合成革、制鞋、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治理。 四、严格管控建设项目VOCs增量 排放VOCs的新、改、扩建项目,必须按照“一流的设计、一流的设备、一流的治污、一流的管理”的原则进行建设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削减替代制度,按照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》(环发﹝2014﹞197号)和《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“十三五”规划》(浙环发〔2016〕46号)等相关规定,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杭州、宁波、温州、湖州、嘉兴、绍兴、金华、衢州和台州等市,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,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,舟山和丽水实行1.5倍削减量替代。按照“以减量定增量”原则,结合地方制定的VOCs总量控制计划,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,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。 五、切实加强监测监管执法 加快VOCs监测体系建设,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、实验室分析能力、组分在线监测、执法装备、监测监控平台等VOCs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,重点企业要安装厂界和排放口VOCs在线监测系统,省级重点区域和其他重点整治园区要配置VOC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,形成点、线、面结合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、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,加强信息公开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,落实企业治理主体责任,加快实施涉VOCs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制,加强VOCs排污收费,严格执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对重点企业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,加大监测频次,推进VOCs有组织、无组织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。建立“源头严防、过程严管、后果严惩”机制,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,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。 如想了解更多关于:水性漆,水漆,工业水漆,家具水漆,木器水漆,木蜡油,水性木器漆,水性防锈漆,水性地板漆,水性家具漆等,可以访问我们的网站: http://www.wuqionghua7.com ,或者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:400-663-8517,13573515885 ,0535-5633377。 |